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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南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13-05-17  浏览次数:  来源:校办   校长办公室

第一章
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行政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,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,根据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》(中办发〔201214 号)及教育部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校行政公文(包括电报,下同),是学校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,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工具。学校行政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、管理、立卷、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、衔接有序的工作。
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、准确规范、精简高效、安全保密的原则。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、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,确保国家和学校秘密的安全。
第四条 各学院、机关各部门、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,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和检查,并配备相对稳定的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。
第五条 行政公文的内容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。公文处理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,凡属行政方面的工作,不应要求同级党组织行文或联合行文。
第六条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行政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,主管和指导全校行政公文处理工作。学校行政公文由校长办公室统一收发、登记、分办、审批、传递、催办、立卷、归档和销毁。
第二章 公文种类
第七条 学校常用的行政公文种类主要包括:?
(一) 决定
适用于对重要事项、重大行动做出安排,以及对有关集体和人员的奖惩。
(二)请示
适用于向上级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请求指示、批准。
(三)报告
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,反映情况,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。
(四)通知
适用于发布规章制度,任免、处理人员,转发上级机关、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,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,传达要求有关部门办理和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。
(五)通告
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各有关方面应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。
(六)通报
适用于表彰先进,批评错误,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。
(七)批复
适用于答复各学院、机关各部门、各直属单位的请示事项。
(八)意见
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。
(九)函
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,询问和答复问题,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。
(十)会议纪要
适用于记载、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。
第三章 公文格式
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、紧急程度、发文机关标识、发文字号、签发人、标题、主送机关、正文、附件说明、发文机关署名、成文日期、印章、附注、附件、主题词、抄送机关、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。
(一)涉密文件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。
(二)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。其中,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
(三)发文机关标识应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;联合行文,主办机关排列在前。
(四)发文字号应包括单位代字(学校公文由校名简称和拟稿部门名称缩写组成代字,院、处公文由本学院、部门或单位的名称缩写组成代字)、年份、序号。联合行文,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。
(五)上行文应注明签发人姓名。其中,“请示”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。
(六)公文标题应准确、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,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。公文标题中除制度、文件名称等加书名号外,一般不用标点符号。
(七)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,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、统称。
(八)发文机关署名应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。
(九)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,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。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。
(十)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,一律加盖印章。要保证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,不得出现此页无正文字样。联合上报的公文,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;联合下发的公文,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。
(十一)公文如有附注(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),应加括号标注。
(十二)公文如有附件,应在正文之后、落款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。
(十三)学校公文应标注主题词。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。
(十四)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,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、统称。抄送机关名称置于印发日期上方。
(十五)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、横排。标题一律用2号小标宋体,正文用3号仿宋体。
第九条 公文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标识规则,参照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》国家标准执行。
第十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(210mm×297mm),左侧装订。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,根据实际需要确定。? 第十一条 未列入规定的公文处理有关事项,参照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》(中办发〔201214 号)执行。
第四章 发文办理
第十二条 发文办理指以学校、学院、部门或单位的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,包括草拟、审核、会签、签发、排版、校对、缮印、用印、登记、分发、立卷、归档、销毁等程序。
第十三条 草拟公文应做到:
(一)一文一事,文题相符,情况确实,观点清晰,格式规范,语言通畅,表述严谨,篇幅精炼。
(二)符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。如提出新的规定,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。
(三)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、发文机关的职权、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等确定。
(四)拟制紧急公文,应体现紧急的原因,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。
(五)人名、地名、数字、引文要准确。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,后引发文字号;引用外文应注明中文含义;日期应写明具体的年、月、日,不得省略。
(六)结构层次序数,第一层为一、,第二层为(一),第三层为“1. ”,第四层为1
(七)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。
(八)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时,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;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,应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。
(九)公文中的数字,除成文日期、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、词组、惯用语、缩略语、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,应使用阿拉伯数字。在同一公文中,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。
(十)各类公文从起草到审批均需用钢笔或毛笔书写,使用黑色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,不得使用铅笔、圆珠笔、红墨水书写、批改、签发公文;也可采用计算机打印、复印公文文稿。
第十四条 拟制公文,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,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,取得一致意见会签后方可行文;如有分歧,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,仍不能取得一致时,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,提出建设性意见,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校领导协调或裁定。
第十五条 公文送校领导签发前,应将正文及全部附件送校办进行审核。审核的重点是:是否确需行文,行文方式是否妥当,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等。审稿人应对公文严格把关,并进行必要的修改。凡不符合行文要求或在文字上需做较大改动的,应退回拟稿部门进行修改或重新拟稿。
第十六条 以学校名义制发的上行文,由校长或主管校领导签发;院、处公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管校领导签发。
第十七条 学校行政公文,需按签发日期登记、编号并送交机关文印室打印。
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行政公文三校制。文印室录入员负责初校,主办单位拟稿人负责二校,校办负责复核。校办复核的重点是:审批、签发手续是否完备,附件材料是否齐全,格式(包括公文的版式、发文字号、标题、主题词和主送、抄送单位等)是否统一、规范。经复核需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,应按相关程序复审。
第十九条 公文复核无误后,加盖印章。印章应上距正文1行之内,端正、居中下压成文时间,印章用红色。切忌用印模糊不清。
第五章 收文办理
第二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,包括签收、登记、审核、拟办、批办、承办、催办等程序。
第二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,校办应进行审核。审核的重点是: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;是否符合行文规则;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;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、会签;文种使用、公文格式等是否规范。
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,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,收文人员应根据来文的部门及内容、性质,进行登记、编号,由校办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并送校领导审批后,交有关部门办理,需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明确主办部门。紧急公文应在批转时复印送主办部门,并提出办理时限。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,经校办主任批准后,可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。
第二十三条 代表学校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及各学院、部门和单位直接收到的上级来文,应交至校办统一归口,按收文办理程序处理。
第二十四条 承办部门接文后,应及时办理并予以答复,不得延误、推诿。紧急公文应按时限要求办理,确有困难的,应及时予以说明。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公文,应迅速退回校办并说明理由。办理公文中形成的材料应与公文一并保存归档。
第二十五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,由校办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并送校领导审批后,交有关部门办理。
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,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,有关部门应协作配合。如仍不能取得一致,可报请校领导协调或裁定。
第二十七条 审批公文时,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,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、姓名和审批日期,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;没有请示事项的,圈阅表示已阅知。
第二十八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,校办应负责催办,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、重要公文重点催办、一般公文定期催办。
第六章 公文归档
第二十九条 公文处理完毕后,应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和学校有关规定,由校办、主办部门或学院等及时整理(立卷)。
第三十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,应根据其相互联系、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(立卷),应保证归档公文的完整,正确反映学校的主要工作情况,以便于保管和利用。
第三十一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,应由主办部门整理(立卷)。
第三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明确保管期限,并于成文的第二年6月底前移交档案馆归档,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。
第七章 公文管理
第三十三条 学校行政公文由校办及档案馆相关工作人员统一收发、审核、用印、归档和销毁。
第三十四条 校办负责建立、健全学校行政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。
第三十五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,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,下一级机关经主要负责人批准,可以翻印。翻印时应注明翻印的机关、日期、份数和印发范围。
第三十六条 公开发布学校行政公文,须经校办批准。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,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。
第三十七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,应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。
第三十八条 公文被撤销,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;公文被废止,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。
第三十九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,作为资料留存本部门,并在收发登记簿上注明不归档标记。此类不归档公文,经鉴别和主管校领导批准,可以定期销毁。涉密公文的销毁,应在登记后于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,或送无锡市保密局定点保密废品收购站销毁,保证不丢失、不漏销、不泄密。
第四十条 部门合并时,全部公文应随之合并管理;部门撤销时,需归档的公文整理(立卷)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馆。
第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,应将本人暂存、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、清退。
第八章
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,原《江南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办法》(江大2001146号)、《江南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江大校办〔20024号)同时废止。
附件1
江南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
为深入贯彻国务院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、提高工作效率的精神,确保学校行政公文运转有序、政令畅通,依据《江南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办法》,就严格办文制度、提升公文质量提出如下实施细则。
一、学校行政公文的种类
(一)学校公文
1江南大学文件
1)贯彻落实国务院、教育部、江苏省人民政府、省教育厅、无锡市人民政府及校党委的有关精神,并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;
2)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;
3)校行政作出的决定、通报、意见,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;
4)批转各学院、机关各部门、各直属单位涉及全局性并有指导意义的重要报告,批复某一方面的请示;
5)学校教育行政工作计划、总结等;
6)报送上级领导机关的请示、报告;
7以学校名义向政府部门、机关单位、兄弟院校等的行文;
8)学院、行政机关、科研(教学)等组织机构的设立、更名与撤销;
9行政干部职务聘任与解聘、教职工奖惩决定、学生表彰和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决定的公布与解除;
10)校行政的有关通知。
2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
1)发布学校日常管理的综合性工作通知、一般性工作部署;
2)印发学校日常管理制度;
3)转发职能部门、学院等的文件;
4)印发、转发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。
3江南大学校务会议纪要江南大学校长办公会议纪要
分别用于印发校务会议、校长办公会议纪要。
(二)院、处及直属单位公文(以下简称“院处公文”)
江南大学(套红)作版头。主要用于教研室(三级系)主任等以下职务任免及人员奖惩;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决定;教工转正定级;院、处一般性工作通知;部门会议纪要;报送校领导或职能部门的请示、报告等。
院处公文一般不对外正式行文。
二、行文规则
(一)行文应确有必要,注重效用。凡是能通过当面协调、电话通知等方式沟通、解决的事务性问题,不必行文。
(二)行文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及《江南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办法》确定文件类型,不得随意创造公文种类。
(三)学校公文,应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核稿、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、校领导签发。
(四)“请示”应一文一事,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,需同时报送其他机关的,应用抄送形式,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。“请示”与“报告”应严格分开,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。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或报告。
(五)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,不得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报送“请示”、“意见”或“报告”。
(六)上行文应注明签发人姓名,“请示”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。
(七)几个同级单位在必要时可联合行文。单位之间对有关问题未协商一致时,一律不得各自行文。
(八)各学院、部门和单位上报学校的行政公文,交校办统一流转。为避免在审批、流转过程中出现混乱,所有公文不得多份分送。
(九)各学院、部门和单位上报有关日常事务性工作的行政公文,应直接报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办理。职能部门不得推诿,如涉及几个部门的,由首接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处理。
三、办文程序与审签手续
(一)学校行政公文一般由主办部门代拟文稿,经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核稿、签字后,连同全部附件送校办进行文书处理;对涉及几个部门职责范围的文件,主办部门应预先与有关部门协商、会签后再送校办。
(二)凡需部门之间会签的文件,应随收随签,会签时间不得超过2天,超期不能会签的,会签部门应向主办部门作出解释。
(三)校办对文件进行文书处理后,送校领导签发。非特殊情况,各部门不得将公文直接呈送校领导签发,校领导原则上不直接受理或签发未经校办文书处理的公文。
(四)职能部门过程性、常规性的工作通知,应由部门行文,不得随意提高发文等级。各部门公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签发,各部门负责公文的草拟、审核、印刷、登记、分发、立卷、归档等程序。
(五)各学院公文由院长签发,学院负责公文的草拟、审核、印刷、登记、分发、立卷、归档等程序。其中,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决定,由相关部门会签,学生工作处审核;教研室(三级系)主任等以下职务聘任(解聘),由相关部门会签,人事处审核。
(六)各学院、部门和单位的校内请示应及时予以批复,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。对“急件”应第一时间予以批复。
(七)各学院、部门和单位报送学校审批、签发的行政公文,一律不得自行加注特急急件等标记。文件审签的缓、急程度,由校办统一掌握,并根据需要加注特急急件等标记。
(八)学校各级、各类行政公文发文字号的编制规则,详见《江南大学关于行政公文发文字号的有关规定》(附件2)。
四、学校行政公文的质量管理
(一)各学院、部门和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公文的草拟和管理工作。
(二)努力精减文件,改进文风。凡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;领导讲话、各部门或某一方面工作的情况通报、总结及部门职责范围内事务性的工作安排、通知等,一般不发学校公文。
(三)草拟文稿,必须言简意赅、观点明确、结构严谨、层次分明、文理通顺、标点准确。
(四)拟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对公文的合理性、准确性和规范性把关,核稿后应亲笔签名,并注明日期和具体意见。
(五)校办对办文程序、行文格式、材料内容等严格把关,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、加强与拟文部门的沟通、规范公文处理流程、提升办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。
(六)主办部门应及时拟稿,校办根据文稿的缓急程度,急件急办,学校公文的文书处理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。
(八)学校公文由校领导签发后,印发过程中不得随意增删、更改内容。如确需要,应由校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程序处理。
(九)学校公文正式印发前,校办应对文件清样进行最后复核。
五、其他
(一)学校行政公文由校办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报送、分发,院处公文由各学院、部门和单位自行负责报送、分发。
(二)学校公文均需报送校领导阅知。
(三)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附件2
江南大学关于行政公文发文字号的有关规定
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行政公文处理工作,依据《江南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办法》、《江南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》等文件要求,对学校行政发文字号作如下规定:
一、学校公文的发文机关标识及发文字号
(一)江南大学文件为发文机关标识,编江大+主办部门代号〔年份〕×,发文字号编于发文机关标识与分隔线之间,居中位置(上行文位置居左,并要标识签发人姓名,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)。按发文机关标识编统一的发文序号。按发文机关标识加盖江南大学印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章。具体规定如下:
发文字号 主办部门
江大办〔年份〕× 校长办公室
江大保〔年份〕× 保卫处
江大财〔年份〕× 财务处
江大干〔年份〕× 组织部 以校行政名义行文
江大港澳台〔年份〕× 国际交流合作处
江大工〔年份〕× 工会
江大后〔年份〕× 后勤管理处
江大基〔年份〕× 基建处
江大纪〔年份〕× 纪委
江大继网〔年份〕× 继续教育与网络教育学院
江大监〔年份〕× 监察处
江大教〔年份〕× 教务处
江大科〔年份〕× 科学技术研究院
江大密〔年份〕× 保密办公室
江大人〔年份〕× 人事处
江大社科〔年份〕× 社会科学处
江大审〔年份〕× 审计处
江大外〔年份〕× 国际交流合作处
江大学〔年份〕× 学生工作处
江大学科〔年份〕× 学科建设处
江大研〔年份〕× 研究生院
江大资〔年份〕× 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、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
(二)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为发文机关标识,编江大校办〔年份〕×,发文字号编于发文机关标识与分隔线之间,居中位置。按发文机关标识编统一的发文序号。按发文机关标识加盖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印章。
(三)江南大学校务会议纪要江南大学校长办公会议纪要为发文机关标识,分别用于校务会议、校长办公会议纪要。文尾落款整理部门,不加盖印章。
二、院处公文的发文单位标识及发文字号
江南大学(套红)为发文单位标识,编发文单位代字〔年份〕×,发文字号编于分隔线之下,居右位置。发文单位代字由学院、部门或单位的简称组成。院处公文加盖学院、部门、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章。主要用于对本单位和学校内部发文。具体规定如下(未列入的单位可自行编制不与表中重复的发文字号):
发文字号 主办部门
校办〔年份〕× 校长办公室
监察〔年份〕× 监察处
审计〔年份〕× 审计处
社资〔年份〕× 社会资源处
教务〔年份〕× 教务处
设备〔年份〕×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
国资〔年份〕×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
科研〔年份〕× 科学技术研究院
社科〔年份〕× 社会科学处
研究〔年份〕× 研究生院
发规〔年份〕× 发展规划处
学科〔年份〕× 学科建设处
人事〔年份〕× 人事处
财务〔年份〕× 财务处
国交〔年份〕× 国际交流合作处
学工〔年份〕× 学生工作处
保卫〔年份〕× 保卫处
房产〔年份〕× 房产管理处
基建〔年份〕× 基建处
信息〔年份〕×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
后勤〔年份〕× 后勤管理处
资产〔年份〕× 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
离退〔年份〕× 离退休工作处
大科〔年份〕× 国家大学科技园
国重〔年份〕× 食品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
国工〔年份〕× 粮食发酵工艺与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
教师〔年份〕× 教师卓越中心
图书〔年份〕× 图书馆
档案〔年份〕× 档案馆
杂志〔年份〕× 杂志社
国教〔年份〕× 国际教育学院
北美〔年份〕× 北美学院
至善〔年份〕× 至善学院
继教〔年份〕× 继续教育学院
网教〔年份〕× 网络教育学院
青管〔年份〕× 青山湾校区管委会
生工〔年份〕× 生物工程学院
食品〔年份〕× 食品学院
纺服〔年份〕× 纺织服装学院
物联〔年份〕× 物联网工程学院
化工〔年份〕× 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
设计〔年份〕× 设计学院
机械〔年份〕× 机械学院
环土〔年份〕× 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
医学〔年份〕× 江南大学无锡医学院
药学〔年份〕× 药学院
理学〔年份〕× 理学院
商学〔年份〕× 商学院
法学〔年份〕× 法学院
马院〔年份〕× 马克思主义学院
人文〔年份〕× 人文学院
外语〔年份〕× 外国语学院
数媒〔年份〕× 数字媒体学院
体育〔年份〕× 体育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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