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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印章使用程序

发布日期:2009-07-22  浏览次数:  来源:校办   校办

(一)“江南大学”校印(包括钢印)的使用:

1.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、证书(包括工作证、学生证、各类毕业证书、肄业证书、结业证书、学位证书、退学证明、毕业证明书、进修证明、招生录取通知书、聘书等)均需有关主管职能部门审核认可,由专人到校办用印,特殊情况须经主管校长同意后到校办办理用印手续。

2.以江南大学名义对外印发的通知、各种编号文件、报告、公函等常规公文,必须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,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、主管校长签发后用印。

3.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、协议书、申报材料、计划报表、职称(务)申报表,因公因私出国(境)申请、登记、审查表,境外人员在华各类申请表等重要文件,必须由主管职能部门审核,经主管校长同意后,由主管职能部门派专人到校长办公室用印。

4.银行兑汇单据、办理申请进口设备与物资各种手续等,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办理用印手续。

5.向外刊登广告,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原文送主管校长审批后办理用印手续。

6.各种固定的年(月、季)度报表加盖校印,由主管校长在报表上签字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办理用印手续。

7.其他特殊用印,经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、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、主管校长签字后办理。

(二)“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”印章的使用:

1.以校长办公室名义对外印发的各类文件、信函、通知,经校办主任审核签字后用印。

2.须以校长办公室名义出具的证明、申请报告等,经职能部门负责人、校办主任签字后用印。

3.各类通告、布告,经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后用印。

(三)校长私人公务印章的使用:

正、副校长交校长办公室保管的私人公务印章,除已经其本人授权或会签的文件外,临时用印须征得本人同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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