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印章的刻制与启用:
(一)各级行政单位(科级以上单位)更换印章(包括业务专用章),需由所隶属处级单位提出书面报告,并附上按国家标准绘制的印模图样,报校长办公室经校办主任审核批准,由校办开具介绍信,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单位刻制。
(二)印章刻就后,要将新印模交校长办公室发文启用。同时,将报废印模交校办封存归档。行文启用新印章,要明确启用时间,说明同时废止旧印,并在文末附上启用印模和废止印模。属业务专用章,要将行文抄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。
二、印章的保管与使用:
(一)印章要由专人妥善保管,平日随用随锁,假日加封。
(二)各级行政单位的印章一般只作为业务工作用章,在校内使用;凡以学校名义对上、对外行文,只能加盖校印或校长办公室印。
(三)用印应按制度办理,事先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,凡不具备批准手续,一律不能用印。
(四)重要用印须有登记或存根,以便备查。绝对禁止在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。
(五)当单位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时,该单位印章即行停用,原单位负责把印章送缴校办封存。停用印章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,并在通知中说明原因,标明停用印章的印模和停用时间。